宠物咬人致伤,肇事犬主人被判“买单”!| 关注民法典
随着饲养宠物的行为
越来越普遍
伴随而来的宠物“闯祸”事件
屡屡发生
因宠物侵权引起的
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
近日,清城法院源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案件,促进了邻里间的和谐相处,树立了社会新风尚。
家住清远清城区某广场附近的刘某与余某均是爱狗人士,两人经常到广场遛狗。今年4月,刘某与余某饭后散步遛狗时,因双方饲养的狗“打架”,期间余某饲养的狗突然咬住刘某的右脚,导致刘某右脚破损伤肿。刘某为此支出医疗费近2000元。
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至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请求调解,也未能达成一致协议,刘某遂诉至清城法院。
为促进邻里团结,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,源潭法庭法官韦伟强在开庭前提早到审判庭与原被告进行交谈。得知二人矛盾尚有调解余地后, 韦伟强先给双方讲解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。随后拿出医院的相关收费标准及依据,证实刘某支出的医疗费用是合理的,并指出双方饲养宠物应当尽到防止动物伤人的义务。
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,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:余某同意当庭一次性支付2000元整,其余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。刘某当庭表示谅解,余某亦对刘某的伤情表示了关心。至此,这起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,在法官以法为据,以理服人,以德育人,以情动人的调解下,划上了圆满的句号。
宠物闯祸,主人要负责。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条文内容已纳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章。其中明确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余某作为伤人犬只的饲养人,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,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,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,只要发生伤人事件,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,不论是否具有过错,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本案中,余某作为伤人犬只的饲养人,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,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,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,只要发生伤人事件,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,不论是否具有过错,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清远发布编辑部
来源:清远+
编辑:罗璐
校对:王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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